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e Companies”,缩写为“CNAFC”。
第二条 本会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职责,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推动财务公司行业规范、稳健发展。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
(二)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定、发布各类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协助推进财务公司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监督;
(四)参与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促进财务公司加强从业人员自律;
(五)对会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司法机关,必要时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司法机关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财务公司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财务公司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向企业集团和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影响财务公司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财务公司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关系,促进双方公平、合理地开展业务合作;
(三)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会员与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在企业集团内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功能;
(四)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公正、合理调解各种争议,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五)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财务公司行业声誉。
第十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组织行业研究力量,对行业发展的重大、共性问题进行研究,发布研究成果,提供咨询服务;
(二)组织开展会员间及与境内外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借助本会会刊、网站及主流媒体,宣传财务公司相关政策、功能、作用,提高行业社会影响力;
(四)建立培训体系,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类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公司,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申请文件;
(二)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核;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入会申请文件包括:
(一)入会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申请人及所在集团的情况简介;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合法权益受侵犯时,请求本会提供帮助;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并获得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对向本会提供的商业机密,要求本会给予保密;
(七)对本会给予的处分有请求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九)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行业自律管理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对本会提供的行业统计数据及会员提供的经营数据给予保密;
(五)支持本会工作,承担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六)接受本会有关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本会禁止会员下列行为:
(一)泄露会员信息、资料、经营数据等商业秘密;
(二)未经本会书面授权或许可,将未公开发布的行业统计数据披露给其他人士或机构;
(三)未经本会书面授权或许可,以本会名义进行商业宣传或从事为自身牟利的商业活动;
(四)本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在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会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
(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破产的;
(三)被监管机关行政处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
第十九条 会员在一年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或自动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的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一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本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对理事会答复有异议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六)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进行裁决;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举行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理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会满两年;
(二)经营状况良好,连续两年有较好业绩,无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三)关心、热爱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代表会员利益;
(四)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十条 理事单位由于经营不善受到处罚或给业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理事会根据情况决定其理事单位资格的暂停事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书面备案;在下一次会员大会上提议取消其理事单位资格。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对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提出处分意见;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审核秘书处提交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八)制订会费缴纳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九)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十)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二)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十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由本会公告各会员单位。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第一、二、五、六、八、十、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作为保证会员遵循本章程和行业自律管理规定以及本会自身规范建设的监督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单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由监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每个监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监事。单位调整监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监事会备案,由本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四十二条 监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会满两年;
(二)经营状况较好,无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三)关心、热爱中国财协工作,积极参加中国财协活动,热心为会员单位服务,代表会员利益;
(四)履行会员义务。
第四十三条 监事单位由于经营不善受到处罚或给业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监事会根据情况决定其监事单位资格的暂停事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书面备案;在下一次会员大会上提议取消其监事单位资格。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监督本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依照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开展工作;
(五)监督会员履行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
(七)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提交的报告须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
第五节 秘书处
第四十八条 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四十九条 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秘书处采取由外部聘用和会员单位派驻等方式选配专职工作人员,逐步实行年轻化、专业化、职业化。
第五十条 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报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及时向会员转达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组织研究财务公司发展中的难点、热点和焦点课题,发布研究成果,提供咨询服务;
(四)负责行业数据统计分析和发布;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类信息服务。
(六)组织推动行业内外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行业培训;
(八)通过会刊、网站和外媒进行行业宣传;
(九)负责管理本会会费。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布,并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十)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十一)其它由会员大会、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六节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专职副会长为专职工作人员,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专职副会长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在履职期间,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其在本会的职务,由其所在单位提名新的人选,经理事会或监事会选举后产生。
第五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分或给本会及会员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不得继续担任本会有关职务。
第五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本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组织、领导本会各项重大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五十六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具体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部门设置、人员选聘和任用。
第五十七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每届任期五年,不得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免去其职务,并由理事会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新的秘书长。
第五十九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和专职副会长,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并监督执行;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计划和名单;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十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本会工作;
(五)任职前三年内其本人及所在公司未受过业务主管单位等政府机关或集团公司处罚;
(六)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章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建立会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预审通过后,再交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4日第二十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