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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章程
2025-05-28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会英文名称为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e Companies,缩写为CNAFC。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责,维护财务公司合法权益,提高财务公司从业人员素质,促进财务公司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本会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财务公司行业诚信制度以及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财务公司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财务公司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加强从业人员自律; 

(五)对涉嫌财务公司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司法机关,并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做好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财务公司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财务公司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向地方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和企业集团等反映影响财务公司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财务公司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关系,促进双方公平、合理地开展业务合作;

(三)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会员与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在企业集团内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功能;

(四)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公正、合理调解各种争议,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五)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财务公司行业声誉。

第十条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组织行业研究力量,对行业发展的重大、共性问题进行研究;

(二)组织开展会员间及与境内外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宣传财务公司相关政策、功能、作用,提高行业社会影响力;

(四)建立培训体系,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为社会和会员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公司,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

本会不强制或变相强制财务公司加入本会。

第十三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本会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核;

(三)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议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入会申请材料包括:

(一)入会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四)申请人及所在集团的情况简介;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合法权益受侵犯时,请求本会提供帮助;

(六)对向本会提供的商业机密,要求本会给予保密;

(七)对本会给予的处分有请求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八)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本会将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支持本会工作,承担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五)接受本会有关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

(六)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数据和资料;

(七)对本会提供的行业统计数据及会员提供的经营数据给予保密;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九)会员大会审议决议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累计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三)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五)其他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

第十九条会员因退会或第十八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纪要等原始记录。

第二十一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对理事会答复有异议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被依法取消会员资格或受到处罚的会员,本会将有关情况抄送业务主管单位及会员所在集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本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宜;

(十)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进行裁决;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当选理事、监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会员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公司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理事单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理事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会员理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30%。会员理事、会员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第二十九条理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二)入会满两年;

(三)经营状况良好,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服从本会管理,履行会员义务,承担会员责任;

(五)关心、热爱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热心为会员服务。    

第三十条理事单位由于重大违法经营受到处罚或给业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理事会根据情况决定其理事单位资格的暂停事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书面备案;在下一次会员大会上提议取消其理事单位资格。

第三十一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三十二条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报本会秘书处备案,由本会公告各会员后履行职责。该理事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单位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会员理事、常务理事不再担任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的,则由继任者自动接任。继任者确认前,该会员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可委派1名代表暂时行使理事或常务理事职责。

非会员理事被免去行政职务,其理事、常务理事等其他相关资格自动终止。

第三十三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四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积极参与本会组织活动,完成本会委托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制定行业自律制度;

(五)对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提出处分意见;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制订会费交纳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十)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十一)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三)制定本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本会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

(十五)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六)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七)决定本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十八)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九)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二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期满可以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超过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九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并且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方式会议不得决定常务理事、负责人的调整。

第四十二条经会长、常务副会长或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期满可以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常务理事每届超过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五条的第一、二、五、六、九、十一、十三、十四、十七、十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七条经会长、常务副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会设监事会,作为保证会员遵循本章程和行业自律管理规定以及本会自身规范建设的监督机构。

第四十九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条监事会由7或9名监事组成,全部为会员监事,监事单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由其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监事单位调整监事代表,由其书面报本会秘书处备案,由本会公告各会员后履行职责。

监事不再担任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的,则由继任者自动接任。继任者确认前,该监事单位可委派1名代表暂时行使监事职责。

第五十一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应按照本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执行。

第五十二条监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二)入会满两年;

(三)经营状况良好,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服从本会管理,履行会员义务,承担会员责任;

(五)关心、热爱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热心为会员服务。  

第五十三条监事单位由于重大违法经营受到处罚或给业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监事会根据情况决定其监事单位资格的暂停事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书面备案;在下一次会员大会上提议取消其监事单位资格。

第五十四条监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管理和决策的监督权、建议权,对会员的监督权;

(三)对本会财务情况的监督权、检查权; 

(四)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的调查权;

(五)对本会相关人员行为的质询权、提议罢免权和纠正权;

(六)对理事会临时会议提议权。

第五十五条监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规、法规、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忠实、勤勉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

(三)保守本会商业秘密和不得对外透露的信息,维护本会的利益。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财务管理人员、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监督会员履行义务;

(七)监督本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

(九)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十)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监事长或1/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十九条监事会向理事会、会员大会提交的建议报告须经监事会2/3以上成员的同意。

第五节 秘书处

第六十条秘书处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十一条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秘书处采取由社会聘用和会员派驻等方式选配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十二条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况报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

(二)及时向会员转达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组织研究财务公司发展中的难点、热点和焦点课题;

(四)根据授权开展行业数据统计分析和发布;

(五)为社会和会员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六)组织推动行业内外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行业培训;

(八)编辑会刊、网站,进行行业宣传;

(九)负责管理本会会费;

(十)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十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节 负责人

第六十三条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1-15名,秘书长1名。

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秘书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负责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四条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六十五条负责人在履职期间,不再担任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时,其职务自动终止,由其所在单位提名新的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六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十七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领导本会各项重大工作;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六)邀请业内外专家担任本会顾问,报理事会决定。

第六十八条常务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二)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部门设置、人员选聘和任用。

第六十九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四)热爱本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七节 监事长

第七十条本会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监事担任。监事长单位及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十一条监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七十二条监事长在履职期间,不再担任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主要负责人的,其职务自动终止,由其所在单位提名新的人选,经监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七十四条监事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四)热爱本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八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十五条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六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七十七条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第七十八条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七十九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八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八十一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八十二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八十三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四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章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

第八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八十七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八十八条本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八十九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建立会费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第九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二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九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九十五条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等信息。

第九十六条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九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预审,经同意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九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九十九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一百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一百零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零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一百零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25日第二十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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